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集锦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6日 20:05 作者: 点击:

政策一:省人社厅创业扶持资金

省人社厅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

今年的资金扶持项目将重点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明专利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优先),毕业3年以内,在湖北省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

该扶持政策计划分两次申报,上半年申报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至6月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0日。

政策二:小额无息贷款

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

政策三:创业“两项补贴”

对具有武汉城市圈内各城市户籍,在我市创业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

具体为,在我市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初次自主创业成功、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连续正常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按实际租金的50%(最高每月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为期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连续正常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并带动具有黄石市户籍就业人数达2人以上(含本人)。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四:减税

对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五:注册门槛降低

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鼓励大学生创办公司。大学生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创业的大学生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