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创业,根据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和滚动孵化功能,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三条申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容纳不少于30户创业实体入驻孵化,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
(四)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孵化创业实体的场地租金、水电等费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和政策落实等有关服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查实的。
第五条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部属、省属高校和省直单位所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申报。申报材料应附《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孵化对象名册》(附件2),并提供孵化基地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各地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当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申报材料应附本条第一款所列申报材料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创业服务水平较高、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达到一定规模的,择优认定为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颁发牌匾。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对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评估中未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不能为创业者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的,取消其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各地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