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6日 18:29 作者: 点击:

为确保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提高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准确性,特制定湖北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湖北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应严格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执行。

第二条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测试项,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智能测试系统”自动评分。

第三条试卷的“说话”测试项,由测试站分配给省测试中心遴选的优秀测试员审听评分。

第四条每位应试人“说话”测试项评分,均由2名测试员独立完成。测试员在线评分时,不得复制应试人的语音信息。

第五条测试员应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分,认真记录应试人的语音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7天)完成评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