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9日 16:15 作者: 点击: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语委、教委(教育局),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全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发展,今年4月28日,省语委、省教育厅在武昌召开了全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1986年以来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成绩,分析了新世纪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研究部署了新世纪初全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根据会议精神,现将《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校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省语委办。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全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

1、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作。贯彻执行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纠正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努力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对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人的基本素质之一。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促进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3、语言文字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力度,对适应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二、新世纪初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目标

4、根据国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新世纪初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即各级各类教师和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以上);普通话基本成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材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争取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已达标的学校要巩固成绩,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偏远山区及语言复杂地区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但最迟应在2010年前达标。

三、明确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学校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5、坚持普通话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法定地位,认真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普工作方针。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中小学语文教学要规范学生的口头语言,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小学要加强汉语拼音教学,进一步推广“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等教改实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研究,积极推进“注,提”实验的深入开展,逐步扩大实验范围,不断提高实验效果。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包括职业初中、职业高中、普通中学中的职业班、技工学校等)要开设汉语文课程,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应在教学中增加普通话口语交际方面的内容。师范院校应进一步加强口语课教学,开设口语课程,把普通话语音知识和口语练习列入重要教学内容,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高等院校的非中文专业应开设大学语文课程,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能力。

6、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使用规范汉字,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用字的规范化水平。全省学校的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等)用字、教学用字和校园环境用字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消除校园内的繁体字、异体字及其它不规范简化汉字。加强对汉字库等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杜绝用字不规范的软件产品进入教育教学领域。中小学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规范汉字教学和训练,提高学生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习惯和能力。

四、加强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不断提高师生普通话水平

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精神,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及测试工作。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并要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教师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教师应当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应当熟悉汉字的各种规范标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应熟练运用汉语拼音。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作达标硬性要求,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也应尽可能地使用普通话,并鼓励参加普通话培训,提高普通话水平。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内容,增强教师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意识和能力。

8、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各级各类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小学生应学好汉语拼音,能利用汉语拼音识字、学习普通话。经过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学生应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以上。师范院校要继续坚持毕业生普通话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制度,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也要逐步将普通话水平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考核内容,其中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要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经过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学生应能掌握规定数量的汉字。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能熟练地掌握普通话书面语言,作文中的词汇、语法合乎规范。

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不断落到实处

9、语言文字规范能力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必备条件,作为评估教育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内容。普通话不合格、用字不规范的教师,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新录用、调入的教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也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水平达不到要求者,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逐步推行教师普通话水平与职称评定挂钩、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从今年开始,先在武汉、荆州、黄冈、黄石、荆门、鄂州等地中小学中进行试点,2003年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全面推行。

10、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普通话作为教学用语和校园用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要将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列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列入创建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质量评估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标体系,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可由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予“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称号;语言文字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不能参加省、市(州)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的评选,学校负责人也不能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1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之中。

12、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为本辖区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列入议事日程。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及县级市要有工作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切实做好学校和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各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切实做到机构、人员、职责三到位,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13、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共同责任,要进一步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积极开展活动,做好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城镇学校应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文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